匿名
2017/3/29 14:25:13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协会定义的高级管理人之一,是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若此处的执行董事不属于高管之列,但在企业内承担的也是与私募业务相关的职责,也是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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